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 97 年 04 月 09 日)
第4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 二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 或其他保全權利訴訟之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