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不備 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 或撤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