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 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 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 算之聲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認有選任監督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 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依 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