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44-3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 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