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44-2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