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44-1條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無論其移轉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之前或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 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將債權移轉相關文件之正本、繕本或影本 提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前項債權移轉包括債權讓與及法定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