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37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 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 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