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18條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 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 ,不得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