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14條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變更保全處 分者,其期間與原保全處分期間合計,不得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 受本條例第十九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