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12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 、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承受訴訟之必要。

三、依本條例第九十四條或第九十五條規定有承認、受催告、聲請法院裁 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登記、為其他回復 原狀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