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38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 公告之。

第39條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第40條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 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

第41條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