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95條
管理人不為前條第二項之承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返還所受領之 給付物、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行為。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前二項裁定確定時,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相對人不依第一項裁定履行者,法院得依管理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或囑託登 記機關塗銷其權利取得之登記。但相對人提起抗告時,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