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91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

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二、違反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