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90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 限。

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顯有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虞。

四、無正當理由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