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8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開始清算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

二、選任管理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處理清算事務之地址。管理人為法人 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人不得為清 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 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

四、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申報、補報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 其債權;未選任管理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 出之。

五、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

六、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

七、召集債權人會議者,其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

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債權人依第二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權利者,不得逾最後分配表公告日之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