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之履行及免責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 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三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