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48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 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 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