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42條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前項債務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