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債權之行使及確定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34條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 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