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監督人及管理人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7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受法院之指揮、監督。法院得隨時命其為清理事務之報 告,及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法院得因債權人會議決議或依職權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但於撤換前,應 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