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免責及復權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38條
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 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六、由國庫墊付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