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21條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 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