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17條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 類是否相同,得不依清算程序而為抵銷。

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

附停止條件之債權,其條件於債權表公告後三十日內成就者,得為抵銷。

附解除條件之債權人為抵銷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並準用第一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