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15條
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理人得清 償全價而請求標的物之交付。

前項給付,於行紀人將其受託買入之標的物,發送於委託人之情形,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