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12條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 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 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 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