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清算債權及債權人會議
( 101 年 12 月 26 日)
第111條
債權之標的如非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由 管理人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列入分配。普通保證債權受 償額或定期金債權金額或存續期間不確定者,亦同。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議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附條件之債權,得以其全額為清算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