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4 年 08 月 10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 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電信事業:指經營以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三、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指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以 網路聲請發支付命令及線上繳納督促程序聲請費,並由法院接收電子 資料製作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