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88 年 03 月 15 日)
第6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 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 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 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