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88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 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 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