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
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
辦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