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88 年 03 月 15 日)
第2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 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由承 辦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 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