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88 年 03 月 15 日)
第10條
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