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98 年 05 月 05 日)
第2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

1 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

2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

3 海商事件。

4 票據事件。

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