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9 月 29 日)
第4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 訟尚未終結者。

三、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達三 次以上者。

四、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涉及不實陳述情節重大或有違法情事者。

六、依其他客觀情事認不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