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92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 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