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 104 年 10 月 30 日)
第28條
聲請人未於約定時間到院閱覽卷宗,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 單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於下班前,將卷宗送還承辦書記官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