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 104 年 10 月 30 日)
第25條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 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 、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