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 104 年 10 月 30 日)
第13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 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