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第2條
訴訟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 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 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徵收費用。

第4條
訴訟文書之抄錄費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十五元;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

第5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 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 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 院,其翻譯費之計算,依前項規定。

第6條
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因攝影、電子掃描訴訟 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6-1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第7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 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 頁計算。

第7-1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費用:

一、辦理業務之試辦或宣導。

二、辦理機關間協助事項。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五、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第8條
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