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 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 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