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6-1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