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訴訟文書之翻譯費,中文翻譯為英文、日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三百五 十元;翻譯為西班牙文、法文或德文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翻譯為其餘外國文字者,每百字徵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字數均按中文字 數計算,其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法院無該外國語文翻譯人員者,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費用翻譯後提出於法 院,其翻譯費之計算,依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