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105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訴訟文書之攝影、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 不另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