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 102 年 09 月 02 日)
第4條
各法院得視作為遠距訊問法庭之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 半小時為一時段,法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申請該訊問 端法院院長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