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 95 年 09 月 28 日)
第5條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