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 92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 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法院指定前項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上 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達繕本與 原告。

法院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另指定通常開庭 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