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 92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小額事件未能於一次期日終結,而當事人兩造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 法院得指定適當之夜間或假日期日,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