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 90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