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 90 年 12 月 24 日)
第18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