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以前條所列傳送方式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 技設備,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並將司法院服務平台 網址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