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2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 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 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